为进一步加强平安医院建设,切实维护良好医疗秩序,为医患双方共同营造平安诊疗环境,保障广大就医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制定的《广东省医院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,明确以下物品禁止、限制进入医院。
一、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
(一)枪支、子弹及相关物品类(含主要零部件)
1.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冲锋枪、步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;
2.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;
3.发令枪、样品枪、道具枪、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水弹枪等;
4.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
(二)爆炸物品类
1.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手雷、地雷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等;
2.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震源弹、爆破剂等;
3.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(含冷光烟花)、鞭炮、摔炮、 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,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,以及“钢丝棉烟花”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;
4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(三)管制刀具及相关器具类
1.管制刀具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、刀尖角度小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刀尖角度大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;
2.其他器具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、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弩、弩箭等。
(四)易燃、易爆物品
1.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环氧乙烷、二甲醚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氯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;
2.易燃液体:汽油(包括甲醇汽油、乙醇汽油)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%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、1.2-环氧丙烷、二硫化碳、甲醇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;
3.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、偶氮二异庚腈等;
4.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;
5.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;
6.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、氯酸钠、硝酸铵等。
(五)毒害品
氰化物、砒霜、硒粉、苯酚、氯、氨、异氰酸甲酯、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。
(六)腐蚀性物品
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汞(水银)等。
(七)放射性物品
指含有放射性核素,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,详见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(试行)》。
(八)感染性物质
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和感染性样本,详见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、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。
(九)其他物品
1.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,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物品;
2.活动物(导盲犬除外),有毒植物;
3.不能判明性质,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、妨碍公共安全或能够损坏、污染医院设施、设备的物品。
(十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
二、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
(一)锐器:菜刀、水果刀、剪刀、美工刀、裁纸刀等日用刀具;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、刨刀、铣刀等专业刀具;刀、矛、剑、戟等表演刀具。
(二)钝器:棍棒、球棒、桌球杆、曲棍球杆等。
(三)工具农具:射钉枪、钻机、凿、锥、锯、斧头、焊枪、锤、冰镐、耙、铁锹、镢头、锄头、农用叉、镰刀、铡刀等。
(四)其他物品:反曲弓、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,飞镖、弹弓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梅斯气体、催泪瓦斯、胡椒辣椒喷剂、酸性喷雾剂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。
(五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。
请大家严格遵守《目录》规定,积极配合医院开展安全检查,共同营造医院良好的诊疗环境,共筑安全防线。